近日,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青岛崂矿”)青岛崂山以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健康产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崂矿健康”)持续一年多的商标之战有了判决结果。
2021年,青岛崂矿以崂矿健康托东崂水业生产的白花蛇草水(加强型)产品及包装侵害其商标权为由,将崂矿健康以及东崂水业告上法庭。崂矿健康、东崂水业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鲁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,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,经比对,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山形标识与青岛崂矿涉案商标,无论从图形构图还是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构成近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,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,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
判决书进一步显示,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经过其多年持续宣传使用,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一审法院认定崂矿健康侵害青岛崂矿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。
据悉,青岛崂矿出品的崂山白花蛇草水商标为“两边山峰中间河流”图形。而崂矿健康出品的绿瓶加强型白花蛇草水使用的商标为“两边山峰中间河流”的图形,在2021年2月后,该产品加上了“沃德崂矿”四个字。